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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唐宋之际官人职役制度的演变
李 强
史学月刊
2024-09-04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转载仅限全文转载并完全保留作者署名,且不修改文章标题和内容。
作者李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宋人宋庠有言:
“伏睹唐制,凡在京文武职官,自一品至九品,皆给防
、庶仆;州县官僚,皆有白直、执衣。今来外任自知州以下至簿尉,并给兵士、散从官、承符、手力之类,品位至卑,犹给七人。名虽不同,其于供身指使,犹用律文白直、执衣之法。国朝稽若古道,备众官,惟在京臣僚,仆从无准。”
宋庠于天圣二年(1024年)释褐,治平元年(1064年)致仕,所言应是北宋仁宗朝的情形。在他看来,宋代外任官所给兵士、散从官、承符、手力与唐代
防
、庶仆、白直、执衣相似,皆属“供身指使”的仆从。然而,唐代官员的仆从是京官、州县官皆有,宋代却集中于州县官。
唐宋官员仆从究竟有何关联,何以性质相近而名目却完全不同?京官又为何走向“仆从无准”呢?
已有研究往往仅就唐宋“供身指使”之役的关系略做延伸、追溯或对比,缺乏对役制转变细节的分析,以至于学界迄今都未系统阐释在唐前期已经走向纳课的“供身指使”之役何以在五代宋初再度回归现役形式,更未明确唐宋间“供身指使”者的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制约着对唐宋役制变迁的认识,也影响了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财政体制更革等问题的判断。因而,打破断代局限,呈现“供身指使”之役的细密走向尤为迫切。事实上,尽管唐宋间征役形式在变、役种名目在变,但始终有“供身指使”的仆从存在。此类仆从服务于官员个人,既是一种役,也是一种职,可统称为“官人职役”。本文尝试对唐宋之际官人职役演进的过程和关键节点进行考察,力图呈现制度演变的细节与动因,进而透视官人职役生成与变动的内在逻辑。
一 唐后期官人职役的制度消解与地方权宜
唐前期内外文武官享有
防
、庶仆、邑士、白直、执衣、士力、仗身等职役,供官员个人役使。官人职役的配给范围、数额存在变动,《通典》所记开元十年(722年)的情况为:
开元十年正月,省王公以下视品官参佐及京官五品以上官仗身职员。凡京司文武职事官,五品以上给防
: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以下给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县主,(四十人。)特封县主,(三十四人。)京官仕两职者从多给。凡州县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二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凡诸亲王府属并给士力,数如白直。其防
、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元不过一千文。
此时官人职役已可纳课,但保持着人头单位,这说明“若不纳课,须役正身”仍是法定原则。朝廷指派特定人丁充当职役,应役人即被赋予强制义务。尽管可以“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但所纳课钱建立在服役义务之上,官员课入与特定服役人直接挂钩。
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官人职役配给之制出现了明显变化。《通典》云:
“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谓之月俸。一品月俸料八千,食料千八百,杂用千二百,防
二十千,通计三十一千……九品月俸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杂用二百,庶仆四百,通计千九百。”
防
、庶仆由人头单位变为钱额单位,与月俸、食料、杂用等合并计算。李锦绣指出,此时合为一色的京官月俸“一律由中央国库颁给”。这说明
防
、庶仆钱额已走出特定服役人纳课的形式,转而以税收支给。天宝十四载(755年)提高两京文武官待遇时亦言:
“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
、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官加一分,仍永为恒式。”
足见
防
、庶仆已成为可供计量的钱额,不再直接关联到具体服役人。如果说“舍身收课”标志着官人职役由亲身服役到纳税免役的转变,那么官员课入与特定服役人(纳课人)的脱钩则标志着
防
、庶仆等官人职役的彻底消解。这种脱钩也体现在白直上,《通典》记:
“天宝五载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以充之,不得配丁为白直。”
这不仅昭示白直役的停止,也说明官员相关料钱由特定人丁供送转变为普遍加税。
尽管
防
、庶仆、白直等役已经消解,但出土文书显示执衣役在天宝年间依然存在,故官人职役在唐前期尚未完全消除。安史之乱后,朝廷掌控地方版籍的能力下降,停止派役,以其他收入支给钱物的做法愈发普遍。至德二载(757年)四月敕:
“天下都府及县官禄,白直、品子等课,从今载正月一日以后,并量给一半。事平之后,当续支遣。”
白直、品子等课由朝廷直接“量给”“支遣”,无疑是唐前期以税收支给官员钱物的延续。支给钱物的做法使纷繁的役类名目失去意义,逐渐变为泛称的“手力课”。如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制曰:
“京官不给料,令度支使量闲剧,司给手力课。”
手力课由度支使支给,未见其与纳课人的关联。又如,代宗永泰、大历之际,
“时帑藏空虚,朝官无禄俸,随月给手力,谓之资课钱。税朝官闰十月、十一月、十二月课以供之”
。亦是支给钱物,而非征派现役或向服役人收课。
关于手力课的来源,《册府元龟·邦计部》载:
“初,肃宗乾元已来,属天下用兵,京司百官,俸钱减耗……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
此时手力课已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亦当来自青苗钱。大历三年(768年)即曰:
“通计京城诸司,每月给手力资钱,凡四万七千五百四十六贯四十八,并以天下青苗钱充。”
手力课既出自青苗钱,其与特定服役人的脱钩已无疑义。
上述手力课的支给规定以京城及京兆府官员为主,不乏战时权宜,至局势较为稳定的大历年间则对内外百官俸禄进行整顿。大历十二年(777年)四月,度支奏请“加给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等”,所定料钱皆是钱额单位,既不见各类官人职役的职名,亦不分设各类资课名目。同年五月,又对州县官课钱进行厘革,明确规定:
“其旧准令,月俸、杂料、纸笔、执衣、白直,但纳资课等色,并在此数内。”
可见州县官的执衣、白直等已与其他收入合并为一个钱额。
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其租庸杂徭悉省”。这样,停止派役、支给官员手力课钱或直接并入月俸总额成为基本原则。陆贽在两税法施行后曾言:
“经费之大,其流有三:军食一也,军衣二也,内外官月俸及诸色资课三也。”
资课钱已然成为朝廷主要支出之一。尽管时局颇为动荡,官员俸禄不乏难以足额发放之时,困顿之际也可能采取通融之策,但朝廷法令层面再未复征官人职役。《册府元龟·邦计部》所载贞元四年(788年)的百官俸禄及《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会昌年间(841—846年)的百官俸钱都保持着钱额单位,《新唐书·食货志》又言:
“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
故终唐之世,手力保持了供给钱物之制。
不过,唐后期军将“六杂给”中的手力与随身常以人头单位出现,仿佛是官人职役的延续或再现。张泽咸就将唐后期左右金吾及十六卫将军所给手力、随身视为与唐前期士力相近的色役,并认为其
“供官僚奔走驱使,形成官僚俸禄的组成部分”
。刘进宝也主张随身属于官人禄力,
“军队将领按规定享有的‘随身’可以用‘粮米、盐’充替……根据其职品所配备的‘随身’可以在亲兵和俸禄之间转化”
。据《唐会要》卷九一所载贞元二年(786年)敕,左右金吾及十六卫将军杂给为:
一十六员诸卫上将军,左右卫本料各六十千,加粮赐等。(每月各粮米六斗,盐七合五勺;手力七人,资十千五文;私马五匹,草三百束,料九石七斗五升;随身十五人,粮米九石,盐一斗一升三合五勺;春衣布一十五端,绢三十匹;冬衣袍绸一十五匹,绢三十匹,绵三十屯。)……一十二员左右武卫等,本料五十五千,加粮料等。(每月手力五人,资六千五百文;私马四匹,草三百三十二束,料六石六斗;随身一十三人,粮米七石八斗;春衣布十三端,绢二十四匹;冬衣袍绸十三匹,绢二十六匹,绵二十四屯。)
敕中出现的“私马”值得注意。朝廷不可能直接配给军将私马,而紧随私马的又是草、料。由此观之,朝廷实际上是以草、料作为军将饲养私马的补贴。那么,手力之后的资钱就是军将雇募手力的经费,随身之后的粮米和盐就是军将使用随身的待遇。《新唐书·食货志》亦称:
“私马则有刍豆,手力则有资钱,随身则有粮米、盐。”
朝廷实际上是依据军将可以享有手力、随身的数额支给相应的资钱与粮米、盐。手力与资钱,随身与粮米、盐并非相互转化、相互替代的关系,与唐前期课钱收入与服役人挂钩的情况完全不同。“六杂给”中的手力、随身已是享有钱物待遇的雇募化驱使人,并非官人职役的再次衍生。这既与唐后期支给手力课的趋势相符,亦与募兵制的发展相呼应。
官人职役转化为手力课,官员使用手力即应以课钱进行雇募。然而,这样的原则在执行时却有诸多曲折。安史之乱打破了唐前期“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财政,财权趋于下移。两税法建立后,中央与地方正式确立以“划分收支、定额管理”为特点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种财政分权的背景下,手力课的支给、雇募手力的执行呈现出中央与地方的差异。
唐后期京官的俸由户部支给,禄由度支支给,在中央直接支配的范围之内。在中央官的意识中,雇募官人职役已成为一般原则。陆贽曾建议将月俸资课折为布帛,
“某官月给俸绢若干匹,某役月给资布若干端,所给色目精粗,有司明立条例,便为恒制,更不计钱”
。无论是支给现钱还是折为布帛,资课都是作为官员雇募的经费存在的。大和九年(835年)诏:
“江西、湖南以官健衣粮一百二十分送上都,充宰相召顾手力。”
此后虽因反对,未能使用此笔衣粮进行招雇,但使用手力需给予报酬的意识清晰可见。
在雇募原则下,抽调兵士充当手力成为通融之策。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敕:
“左右金吾引驾仗三卫等,承前以来,抽充三番将军手力,及都知判官等处,并承旨省中承符驱使,仍取资课。”
可见以金吾引驾仗、三卫充当手力早已有之,此敕虽称“自今以后,宜一切停止”,但大和九年中书门下反对江西、湖南以官健衣粮招雇手力时仍奏请“依从前制置,只以金吾司手力充引从”,并得到文宗的批准。这种抽调而来的兵士属于临时派遣,与唐前期专职性的白直、执衣等存在区别。唐后期又以募兵制为主,兵士充当手力无须破坏雇募原则,也能节省手力课开支,有其合理性。
与京官不同,安史之乱后
“州县多以权宜立政,官品虽一,俸料不等”
。两税法施行后,道、州、府官俸禄在两税留州、送使供军钱物斛斗中支取。中央主要通过设立定额的方式进行宏观控制,手力课的具体分配、调整由地方负责,此即所谓的“两税之法,悉委郡国”,故在朝廷诏敕中已难觅直接支配地方手力课的细节。开成五年(840年)中书奏:
“应诸色勾留官正料及手力课、杂职课、杂给、杂料、纸笔等钱,望各委本州都计钱数,每贯克二百文,充摄官俸料……臣等又以诸州长马,本是散员,判司簿尉,或须假摄,其所克留钱,望委州司酌量闲剧差署,均融多少支给。”
可见中央只是对地方官手力课的原则、数额加以规定,具体事宜则“委本州”。
地方官的手力课来自留使、留州钱,若地方税收不足,手力课便缺乏保障。而且地方拥有制税权,又缺乏有效监督,官员即使获得手力课也可能另行加派。卒于大和元年(827年)的卢士琼曾任河南府司录参军,其墓志云:
“及为司录,始就官,承符吏请曰:‘前例某等一十五人,合钱二千,僦人与司录养马,敢请命。’因出状。君诃曰:‘汝试我耶!’使拽之,将加杖。承符吏众进叩曰:‘前司录皆然,故敢请。’君告曰:‘司录岂不自有手力钱耶,用此赃何为?’因叱出之。”
司录参军本应以手力钱雇人养马,却强迫承符吏另行出钱,“前司录皆然”更昭示此种行为并非个例。地方官既然在手力课外加征钱物,想必也存在加派现役的现象。
事实上,两税法时期地方州县“税外科配”屡禁不止,常常将应该出钱和雇的役使变为无偿征派,官人职役自不例外。尽管唐后期现役形式的
防
、庶仆、白直、执衣在史籍中已经消失,但泛指意义上的伍伯、走卒、手力等依然存在,且集中于地方州县。韩愈诗云:
“立召贼曹呼伍伯,尽取鼠辈尸诸市。”
《旧唐书·诸葛爽传》载其
“役属县为伍伯,为令所笞,乃弃役,以里讴自给”
。《太平广记》称毕
之舅“为太湖县伍伯”,又称唐广明年间都将周岌“出身走卒”,黄巢之乱前后的陈璠为“沛中之走卒也”。
《五代史补》亦记唐末杨行密“尝为合肥县手力”。
手力是官人职役的泛称,伍伯与走卒则是汉代力禄,亦有职役性质。
这类称谓常见于诗歌、笔记小说,实际上是泛指与官人职役性质相近的一类人。
这其中虽然有雇募而来的仆从,但也有诸多任职者时常遭受官员侮辱、责罚,强制色彩较浓。
尽管这些朝廷法令之外的“潜规则”不足为外人道,现存文献也难以明晰其细节,然而当地方强藩在五代十国一跃成为王朝政权时,这些早已实存于赋役运行中的办法就在中央朝廷限制与整顿的诏敕中显露出来。
二 唐后期幕职化官人驱使制度的扩展
唐前期官人职役的配给,初依本品,后依职事品,转化为手力课后亦主要面向职事官发放。然而,使职差遣深刻影响了唐代官制,使职差遣系统中的驱使人也改变了官人职役的走向。周藤吉之指出,宋代散从官、承符、步奏官等职役承袭于五代节度使体制,但这些职掌在唐后期已有端倪,节度使体制亦本于唐。
唐代节度使体制由行军、军镇发展而来。战时出征的行军由临时转为常备,形成军镇。军镇进一步放大,又在其上形成节度使。行军—节度使体制一脉相承,诸多军将及僚佐的设置都有延续。唐前期文武职事官系统有官人职役供驱使,行军—节度使系统亦有供军将杂使的职任。《唐六典》载:
“凡诸军、镇大使·副使已下皆有傔人、别奏以为之使。”
马俊民指出:
“傔从、别奏没有固定的职掌,由军镇将领根据需要临时派遣他们担负一定的职责。”
大抵傔人、别奏也属于“供身指使”,承担军将个人分配的杂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傔人、别奏在职掌上与官人职役颇为相似,但傔人、别奏却“是一种上升的阶梯”,不同于无偿性的役,由傔人升至高官者不乏其例。傔人、别奏的选任方式与官人职役大相径庭,
“所补傔、奏皆令自召以充”
,并非强制征派。《唐六典》虽称
“府·镇·戍正员官及飞骑、三卫卫士、边州白丁,皆不在取限”
,但如唐长孺所言,
“注文所以有此限止,恰正反映原先诸军使等的傔人多取于这一些人,而这些人也乐于充傔”
。要之,傔人、别奏的职务性质虽接近于官人职役,但身份、待遇、选任却与官人职役区别明显。傔人、别奏的特殊之处在于供职于行军—节度使系统,这一系统内的军将具有使职差遣性质,傔人、别奏亦呈现出职务性质与品秩等级相分离的使职化特性。行军—节度使系统内僚属由府主自辟,傔人、别奏亦由军将自召,属于幕职化职务。傔人、别奏作为军将随从,既可供护卫,又可供侍从,发挥着与官人职役相似的职能。这种使职系统内具有幕职特性的“供身指使”之职,可称为“幕职化官人驱使”。
唐后期藩镇内的治州刺史,例由节度使、观察使兼任,属州刺史也常带
防
御使、团练使职衔。在治州之外,属州亦获辟署权,幕职化官人驱使的设置更为普遍。节度使、观察使兼刺史,具有使职与职事官双重身份,拥有使院与州院两套僚佐。
防
御使、团练使兼刺史,亦如此。使院僚佐属于使府幕职系统,由府主自行辟署;州院僚佐属于州县职事官系统,由中央任派。作为职事官,享有手力课后不应再征派官人职役;作为使职,却可召辟幕职化官人驱使。
唐后期使职差遣颇为普遍,但拥有辟署权、能够形成幕府的使职集中于地方藩镇。唐后期的幕职化官人驱使名目多样,傔人、别奏虽已不多见,但有随身、随使、军将、散从、步奏、步探、牵拢等,这些称谓有些是具体职名,有些则属泛指。
随身之职在唐后期颇为普遍。十六卫、左右金吾卫的随身由中央配给,享有粮米和盐。使府、州郡随身则由府主征辟,私人隶属关系明显。严耕望将随身视为文职僚佐,认为其为
“仆使之俦,地位甚低,疑即前期之傔人也”
。刘进宝也主张唐中后期军队将领中的随身与傔人、别奏相似,但将其视为随从亲兵。随身属于随从杂使已被认同,但若属于亲兵,则不应视为文职,其地位高低也有待讨论。从墓志来看,随身的军事性质十分明显。元和二年(807年)的宫自劝墓志,载其兼任过“留守随身大将”和“左厢刀斧随身将”。元和十二年(817年)的李涚墓志,称其曾
“兼御史大夫韦公署留守押衙、右刀斧随身将”
。唐后期东都留守府已经幕府化,使府设置形同藩镇。乾符六年(879年)的樊思瑾墓志,碑题中有“唐故魏博节度右随身将判官将仕郎试右武卫兵曹参军樊府君”的称谓。藩镇墓志中的“随身”常与府主连缀,足见私人隶属关系;随身既称“将”,也应有军事性质。有些墓志虽未直接将随身称为“将”,却亦体现了其军职属性。如,元和七年(812年)的刘宝及妻乐氏墓志云,
“次随(身)官秀,次云麾将军随身官翫”
。大中五年(851年)的阎叔汶及妻米氏墓志载,
“嗣子君庆,后院随身军习舅氏之业,
格犀,斩蛟擒虎”
。大和四年(830年)卫国华墓志的题名中,亦有“左随身军兵马使兼节度押衙”的称谓。随身往往兼带军职,或直接被视为军,故随身属于随从亲兵的判断更符合事实。随身之设颇为广泛,并非仅有低级职掌,职名中冠以“随身”之称即表示随从性质。
与随身相似的还有随使。《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言:
“诸(官)人出使覆囚者,并典各给时服一具……其出使外蕃及傔人并随身杂使、杂色人有职掌者,量经一府已上,亦准此。”
《天圣令·仓库令》唐21条与此基本一致,称:
“其出使外蕃,典及傔人、并随使、杂色人有职掌者,量经一时以上,亦准此。”
足见《天圣令》所言“随使”就是《唐六典》中的“随身杂使”。随身、随使实际上是一种较为宽泛的称谓,指代贴身杂使的随从。严耕望将随使与随身合并讨论颇有见地,但不应仅将其视为文职僚佐。《大中改元南郊赦文》云:
“诸道藩方,牙门将校,不独资以武略,亦在拔其干能……近年随使人多,冗食要职,倾夺占位,勋旧无依,虑不均平……其应随使军将及骁勇官健等,有超轶辈流者,并许待使到后,选验处分。”
赦文中随使与牙门将校、随身军将属于同一范畴,可见随使就是藩镇中的军兵随从。会昌四年(844年)《赐石雄诏意》言:
“其彦佐随使衙队,自大将至宴设及工巧之徒,除卿先令归本道外,闻在者尤多。”
“衙队”一词亦表明随使的军事性质。元和三年(808年)的王叔平墓志言:
“次子昭义军节度随使、征马军
候、骠骑大将军、守左金吾卫大将军、太常卿、太原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杰等……”
可见此随使所带职衔多为军职。中和四年(884年)的耿宗倚墓志云:
“转盐城大将,又迁随使兵马使,又转随使押衙,并管器仗官将,奏授御史中丞。”
随使之称后所接“兵马使”“押衙”皆为军职。咸通十五年(874年)的温令绶及妻门氏墓志云:
“以君亲义忉,领右随使将。”
直接将随使称为“将”。故随使也具有随从亲兵的性质。
属于随从亲兵的还有军将。会昌三年(843年)五月敕云:
“比来节将移改,随从将校过多……节度使移镇,军将至随身不得六十人,观察使四十人,经略都护等三十人。”
“军将至随身”皆属随从将校,随节将之改移而改移,很大程度上属于节将私属。刘进宝已注意到军将与随身的相似性,但对两者的区别并未深论。军将、随身的并列在敦煌文书中颇为常见,据刘进宝研究,
“军将包括押衙、兵马使、教练使、宅官等”
。这些军将的职名、职能存在很大差异。所谓“军将”,实际上是一种概称,囊括诸多军职。与随身、随使不同,军将有相对固定的职掌,并非专供府主个人杂使,只是因其由府主辟署,与府主具有私人隶属关系而在实际上形成类似于杂使人的状态。
散从官、步奏官、步探官、牵拢官等五代宋初官人职役的职名在唐后期已经出现。《册府元龟·外臣部》记建中四年(783年)唐蕃会盟事曰:
“将盟,镒与结赞约:各以二千人赴坛所,执兵者半之,列于坛外二百步;散从者半之,分立坛下。”
会盟的准备工作由陇右节度使张镒负责,“散从者”应是节度使属员。会盟仪式人员众多,“执兵者”固属兵士,但有数千之众且“分立坛下”以充仪卫的“散从者”亦应属军事人员。此处“散从者”尚属泛指,专职意义上的散从也已存在。咸通十一年(870年)张府君及夫人任氏墓志云:
“□□□□子将,后改补,充散从事□□美,忠孝两全,事主无二思,持家孝行,特奉甘旨。”
墓主之子曾任散从,其“事主无二思”,可推知“事□□美”中缺漏的文字亦是强调散从对府主的侍奉或忠心。而且墓主之子曾为“将”,所任散从很可能也是军职。《北梦琐言》记杨贻德除道州牧后途径江陵,
“告成令求十人散从官衣装,五十千行资,他无所要,成令甚重之”
。杨贻德作为道州牧,却亲自求请散从官衣装,可见散从官应属私人随从。
五代宋初的步奏官,也作步探官。《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曰:
“步探子,遣之间步以刺探敌人,因名之。”
步探实为刺探敌情的情报兵。《旧唐书·懿宗本纪》载,咸通十年(869年)八月,和州
防
虞行官石侔等人状诉刺史崔雍曰:
“贼初劫乌江县,雍令步奏官二人探知,雍犹不信,二人并被枷杻。续差人探见贼已去州十里。”
可见步奏官也有探知敌情之责。《北梦琐言》记晚唐
“吴王杨行密为本州步奏官,因有遗阙而笞责之”
。《旧五代史》亦云:
“唐中和之乱,天子幸蜀,郡将遣行密徒步奏事,如期而复。”
可见步奏官供职于州,既被派遣执行杂务,也容易受到责罚,与官长关系较为密切,应属随从性质的军职。
唐后期关于牵拢官的记载不多,《北梦琐言》云:
“唐天复中,湖南节度使刘建封淫其牵拢官陈之妇。陈为同列所戏,耻而发怒,伺便以蒺藜击杀之。”
牵拢官能伺机刺杀,应属近身之职。牵拢官延续到了五代,《册府元龟》载,后晋开运二年(945年),
“镇州杜重威进厅头、小底、牵拢官共三千四十四人”
。厅头、小底皆为军职,北宋建隆三年(962年)诏中即有“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之语,并列出现的牵拢官亦应为军职。辽、金广泛设置牵拢官,《挥麈后录》言:
“万马虽有,然本国乏人牵拢。”
《辽史·仪卫志》记:
“御马牵拢官五十二人……官僚马牵拢官六十六人。”
可知牵拢官就是牵马之人。
唐后期具有“供身指使”特性的幕职化职务还有很多,这些职务有的本身就是随从杂使,专供府主驱使;有的则属使府机构的僚佐,却因与府主私人存在主从关系而在事实上服务于府主个人。他们在“供身指使”的职能上与官人职役相近,但任职形式具有使职差遣化及幕职化的特点。藩镇使府本身即具军事性质,使府系统内的官人驱使大都也带有军事职衔。然而,唐后期使府幕职已成为地方政务的实际主持者,押衙、虞候、散将等军职僚佐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原州县官吏的职能,成为“吏化军职”,幕职化官人驱使亦应在府主的指派下介入地方政务诸层面。
三 五代宋初官人职役制度的整合与重塑
五代政权由唐末藩镇演变而来,强藩立国后致力于重建一统,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官人职役亦进入整顿范围。
五代前期,雇募“供身指使”仍是朝廷的一般原则。后唐同光三年(925年)二月租庸院奏:
“合除东京管内州县官见支手力课钱,且依旧外,其三京并诸州约旧日支遣料钱等,重定则例,兼切循本朝事体。”
手力课早已在州县官俸料之内,只是在旧日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与手力课相似的还有人力课、傔人衣粮等。后唐长兴二年(931年)八月敕:
“御史台每月支钱三百贯,充曹司人力纸笔粮课……其刑部官吏,人力不多,兼使纸笔较少,宜于所赐一百贯内,三分支与一分。”
使用人力需支给课钱。清泰元年(934年)七月,洋王从璋、泾王从敏自方镇入朝,朝廷赐
“每月各给料钱一百千,米麦各五十石,傔人衣粮各五十分,马五十五匹草粟”
。后晋天福八年(943年)二月,权知开封府事边蔚每月所支钱物亦有“傔人十人日食、十匹马草料”等。衣粮赐予官员个人,应属雇募傔人的补贴。后汉隐帝时有人上言:
“州府从事令录,皆请料钱,自合雇人驱使,不合差遣百姓丁户。”
可见时人知晓官员俸禄中已经包括雇募驱使人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同光三年“重定则例”时已经规定地方州县官及部分高级幕职官俸料由系省钱物支给,但这样的规定与财政运行的实际状况并不相符。俸料给付仅在中央层面较有保障,地方则难以维持,雇募手力之制屡屡被打破。后唐天成二年(927年)十月诏云:
“应天下州县官员,逐月俸料,如闻支给,多不及时。纵或支遣,皆是烂弱。斛斗既阙供须,难责廉慎。”
州县官俸料支给既不及时,也不足额,易滋生贪墨。天成四年(929年)七月许光义奏:
“请支令录实料钱,责于守法。”
言外之意即料钱常常不实,令、录也不守法。更明显的是,后晋天福二年(937年)十月,详定院奏前隰州蒲县县令窦温颜进策,其一曰:
“伏见所在县令,有差配百姓纸笔及课钱户者。朝廷付以宰字,贵要抚绥,支给料钱,合专慎守。逐日纸笔之用,所费不多,随处等(手)力之名,皆有定数,多是擅放,甚为贪污。时望降以严条,除其宿弊。”
朝廷向州县官支给了料钱,纸笔与手力也有专门的费用,却仍然存在差配纸笔户与课钱户的现象,这种待遇之外的擅自差配无疑属于贪污。在窦温颜看来,法外差配的宿弊与州县官俸料不足不无关系,解决之道是依时估支给料钱杂物。然而,详定院臣僚讨论后还是认为“所给料钱,难议条理”,未对料钱支给方式进行变革。
手力课的发放既然难以全面落实,那么与其任由地方滥加赋役,不如由中央制定征派标准,纳入朝廷监管。后汉乾祐三年(950年)七月敕云:
诸道州府令禄(录)判司主簿,宜并等第,支与俸户。每月纳钱五百文……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差置,不得令当直……若是令录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数外,剩占一人俸户,及令当直手力更纳课钱,并许百姓陈告。
明确地方官俸料标准与差配俸户纳钱。同时规定俸户不得当直,当直手力不得再纳课钱,这无疑也承认了现役当直手力的存在。结合后唐、后晋地方官不守法、擅索课钱的情形可知,俸户与当直手力并非忽然出现,而是将早已实存于地方的差配办法加以规范化、制度化。由此,朝廷认可地方官在一定限度内通过差配民户的方式解决现钱需求与手力需求,限度之外再行加派则严惩不贷。乾祐三年敕突破了雇募手力的原则,难免存在新制与旧制的磨合。后汉一度下诏,将
“州府从事令录,本处先差职役,并放归农”
,试图维持和雇原则。然而,地方官料钱不足的局面并未改变,官员也不愿出钱雇募,
“自是官吏有独行趋府县者”
。后周太祖颇知实情,故于广顺元年(951年)三月诏:
诸道节度副使、行军司马、两京少尹、留守判官,并许差定当直人力,不得过十五人;诸府少尹、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副使,不得过十人;节度推官、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不得过七人,逐处系帐收管。此外如敢额外影占人户,其本官当行朝典。
再度允许地方官差派现役,且明确规定当直人力数额。而且,乾祐三年当直人力仅限于州县官,广顺元年则有大量幕职官,配给范围大为扩展。尽管此后朝廷规制仍有反复,课钱或现役的配给范围亦非稳定不变,但差派现役人力充当幕职、州县官的官人职役已然成为中央朝廷设范立制的可选项。
当直人力向幕职官的扩展与幕职官的“州县官化”有关。有学者指出,五代宋初朝廷对幕职官辟署权加以限制,其选任、管理方式与州县官趋同,出现幕职官的州县官化。值得注意的还有,在幕职官州县官化的同时,部分级别较低的幕职化官人驱使也出现了“职役化”。
后晋天福二年十月,详定院奏前洺州鸡泽县主簿苑恕进策,其一云:
“近日州使多差牵拢、散从、承符、步探官等下县追督,公事始发,一替专人。又致续催使者,事则一件、两件,使乃五人、七人,非唯剥削蒸黎,实为挠烦县邑。及官吏无暇区分庶事,唯当祗奉专人,如此弊讹,特望条贯。”
州使官员为按时完成公事,常派遣牵拢、散从、承符、步探官等向属县追督。这些人本属使府官员的随从亲兵,当官吏无暇亲理细务时自然容易差遣亲信传递命令,追督公事应是随从职责的自然延伸。五代以来,道级行政事务减少,州郡军事职能亦被弱化,幕职官更多地向州县民政、财政事务延展。与此相应,服务于幕职官的驱使人也更为明显地向州县行政渗透。
幕职化官人驱使军事职能的弱化并非一蹴而就。后汉乾祐三年五月一度增置散从官,
“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勒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
。这种地方警备力量仍称散从官,只因其原本就属于军职。警备州城扩大了散从官的职掌范围,也不得不更为广泛地调用人力,广顺元年三月即因其“于理不甚允当”而进行改更。这一时期散从官的来源颇值得注意,史载:
“先是,汉隐帝于诸州府百姓内差亲事、散从官,又差力及户充递铺。又下三司诸场务召百姓替占役兵士。”
可见散从官已由使府辟署变为州府差派,任职者也是来自百姓,与递铺、场务中的其他役使并无不同,故原属幕职的散从官已与职役趋同。
广顺元年三月明确将散从官分为“前朝创置”与“州县元管系人数”,放散乾祐三年五月以来警备州城的散从官,保留州县原有常备数额内的那一部分。被保留的散从官正是具有随从性质的那些,仍旧扮演着追督公事的角色。后周显德四年(957年)二月敕:
“诸道州府管内县内镇,每有追摄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职员,及散从步奏官。今后如是常程追摄公事,只令府(道)承受递送,不得更差专人,若要切公事及军期,不在此限。”
这种州府差人追摄公事的问题与后晋天福二年苑恕进策如出一辙,可以推知,派遣使院职员追摄公事实际上是五代长期存在的现象。显德四年虽再次强调不得差专人,但以散从官、步奏官追摄公事还是延续到了宋朝。
北宋承后周而立,制度多因袭五代。《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云:
“本朝之制,皆约后唐所定数,其非兼职者皆一分实钱,二分折支。”
月俸既袭后唐之制,原则上也应含有手力课。至于待遇是否优厚、能否足额发放,则是另外的问题。
宋初在继承后唐月俸之制的同时,也沿袭了五代以来“供身指使”之役在京官与地方官中的差异。宋代诸多官员享有元随、傔人衣粮及傔人餐钱,这正是雇佣随从的补贴。汪圣铎综合诸书,指出:
“享受随身、元随、傔人衣粮者主要有:宰执大臣及地位与之相近的宣徽使、使相等,端明学士以上的殿阁学士,宫观使副判官,三司使副判官,节度使以下至刺史、横行使,两府堂后官。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等享有傔人日食。在京馆职官和监当官等享有傔人餐钱。军队统兵官和外任京朝官也有傔人配备额,唯不详颁给衣粮、日食、餐钱抑或另有专门规定。”
即使考虑到这是嘉祐以后的制度,也可发现享有傔人衣粮、餐钱待遇的主要是在京臣僚。北宋节度使、刺史已经虚职化,主要的外任官知州、通判、知县、县令、主簿、县尉等并未囊括在傔人衣粮、餐钱支给范围之内。俸禄之制大为完备的嘉祐年间尚是如此,宋初自不例外。
在京臣僚应以钱物雇募手力,也就不再配给专职性的官人职役。如同唐后期曾以金吾司兵士充当引从,宋廷在不加派职役的前提下亦将目光投向金吾司。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二月诏:
“诸行尚书、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给从人十人,学士、丞郎六人,给谏、舍人五人,诸司三品四人,于开封府金吾差借,每季代之。中书先差金吾从人,自今亦令参用开封府散从官。”
可见真宗时期在京官僚已有从人,这些从人一部分来自金吾司,一部分来自开封府散从官。在朝廷看来,这些从人属于临时差借,并非专职性职役。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对群臣导从进行厘革,又规定:
“应于金吾借从人者,以诸军剩员代之。”
自此京官从人始由开封府散从官与诸军剩员构成。真宗曾在天禧元年(1017年)二月不无得意地说:
“唐制,台省从人颇多,盖差役编民,免其课调。今悉仰给官司,从简济也。”
在他看来,宋代配给台省官员的从人由官府供养,有别于差派民户充役,殊不知雇募化的从人在唐后期已有先声。
与京官不同,地方官差派当直人力、手力在后汉、后周之际已被朝廷认可,散从官、步奏官、承符等幕职官人驱使也出现职役化趋向。宋初则继续对两套体系中的“供身指使”之职加以整顿。宋初影庇色役的方式之一是
“于衙前使院及诸将幕随使人员处影庇当直”
,建隆三年五月下诏更革,规定
“除衙前近上职员、大将本户即与放免,仍不得影庇它户”
,在检查差役的同时,不乏限制当直人数之意。《续资治通鉴长编》又记,乾德元年(963年)
“秋七月辛亥朔,诏定州县官当直人数”
。可见整顿地方当直人数具有连续性。此诏在《宋大诏令集》中有详细记载,曰:
“自今应天下州县所置当直杂职、手力、厅子等,每县不满千户已上,令三十人,主簿十五人。四千户及五千户,令三十五人,主簿十七人……”
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对州县当直人的全面整顿,诏令所举杂职、手力、厅子已囊括不同种类的役目,同属州县当直人的承符、人力、散从官亦应在整顿范围之内。《宋史·太祖本纪》中就出现有承符,称:
“定州县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
可见,原本分属幕职、州县官系统的当直人都已纳入中央统一规制,两套系统在征派、管理上已趋于一致。
《文献通考·职役考》叙宋初役法云:
“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诸种“供身指使”并提,且均按户等差民户,表明融合了州县职役与幕职官人驱使的新型官人职役体系已经形成。官人职役的配给集中于幕职、州县官,淳熙《三山志》载建隆四年(963年)敕云:
“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六十[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
又引《咸平编敕》云:
“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总不满二万户,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司户事三人)。”
这些官员恰是傔人衣粮、餐钱没有覆盖的范围。一如五代旧制,这些官人职役在供官员驱使之外,还有“追催公事”之责,宋代又出现接送官员的任务。此外,
“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
,兵士也成为地方官仆从的重要来源,如咸平二年(999年)八月诏云:
“诸路节镇知州、都监给供身当直军士各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团军事知州、都监各五十人,通判十人。河北、河东、陕西有驻泊兵处,节镇知州、都监各百人,防团军事知州、都监各七十人。”
明确所给兵士就是“供身当直”。
四 结 语
通过以上梳理、论析,本文篇首提出的宋庠奏疏之问可以解决,唐宋之际官人职役的变迁轨迹亦已明晰。唐前期
防
、庶仆、白直、执衣等官人职役在唐后期转化为手力课,成为朝廷支给官员的一种钱物待遇。官员应以手力课雇募仆从,不再征派现役。然而,在唐后期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背景下,雇募仆从原则仅在中央直接控制的京官层面落实得较为充分,在拥有制税自主权又缺乏有效监督的地方官中难免存在加派官人职役的现象。同时,唐后期藩镇体制下的地方长官常常兼有职事官与使职差遣双重身份,尽管其作为州县官丧失了征派官人职役的法令依据,但作为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
防
御使等拥有辟署权的使职却可以自主召辟幕职化的官人驱使。五代时期,一方面在中央继续维持雇募仆从的原则,另一方面则逐渐将地方实存的官人职役征派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幕职官人驱使在征派、管理上也出现职役化趋向。官人职役在后汉、后周之际形成京官以雇募为主、地方官以征派为主的格局。宋初进一步整合州县官人职役与幕职化官人驱使两套体系中的“供身指使”之职,纳入统一管理,最终形成新的官人职役体系。宋代官人职役形成于唐代官人职役资课化并融入官员俸禄之后,因而官方不再有专门的纳课代役规定;又因其渊源于藩镇使府的辟署制,故在“供身指使”之外,又常作为地方行政机构内的员属存在,对地方行政的介入更为直接。
官员无法事必躬亲,生活琐事需要贴身杂使承担、办理,朝廷公务需要值得信赖的“身边人”去传递、执行,官僚等级社会中也必须有官人役力来体现官仪以威服吏民,故“供身指使”之人不可或缺。但是官员又希望最大限度地占有钱物待遇,减少花钱雇募的费用,因此不守法度的官员容易向服役人加征钱物,也可能在收取钱物待遇后依然加派现役。被官员征辟而来、与其具有私人隶属关系的部分幕职化职务也会充当私人杂使,成为与仆从相类的角色。官员诉求需要满足,民力负担也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故朝廷给付“供身指使”的形式经历了征派现役、取钱雇募、辟署、临时差遣的反复变化。官人职役摆荡的背后是官员利益与朝廷制度的博弈与权衡。表面上看,官人职役在唐宋之际经历了由消弭到复现的曲线,融入官员俸禄后又重新回到现役征派。然而,宋代官人职役并非唐前期官人职役的直接延续或简单复现,而是在唐宋之际的特殊背景中逐渐衍生、整合而成的新体系。中央与地方分权下的唐后期并不具备全面雇募官人职役的前提,加派的官人职役、任意召辟的幕职化官人驱使长期实存于地方,缺乏有效制约。五代宋初在地方重新确立现役征派,既是中央朝廷将地方法外加派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也是褫夺地方辟署权、抽解地方军事力量的反映。待到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北宋神宗君臣即再次开启全面雇募官人职役的尝试。官人职役的走向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演变桴鼓相应,这正是唐宋之际制度变迁的内在原理。朝廷解决官员对仆从需求的制度设计必须与财政运行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否则难免弊端丛生。现役征派的重新确立仿佛是历史的迂回与倒退,却包含着朝廷规制与财政运行实态之间的反复磨合与艰难调适。全面发放钱物、雇募官人职役超越了唐宋之际朝廷财政的承载、控制能力,有着仆从需求的官员不得不自行寻求通融之策,实际形成了京官以雇募为主、地方官以征派为主的格局,并逐渐得到法令确认。朝廷规制往往滞后于财政运行的实际状态,体现出对财政运行实态的追认、规范与整合,而朝廷规制一旦形成,又会对财政运行产生制约与引导,这恰是制度生成与更革的一般路径。
END
作者李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3年第9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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